Article 22
In force审计结果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审计工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其他审计结果经履行规定的审核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由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
审计机关公布的审计结果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作出的审计评价,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等内容。审计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