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对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

湿地利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要求,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改变湿地生态功能、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对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

经批准利用湿地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湿地保护责任,对进入湿地的人员进行有关湿地保护方面的科普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从劝阻的,应当向湿地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