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本省严格控制占用湿地,禁止违法占用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的占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因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或者经依法批准的公益项目需要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占用一般湿地的,应当征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