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省和红树林资源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红树林资源集中分布地建立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划界立碑,设置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地以外的红树林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保护标志,按照属地管理,加强保护和管理。
确定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和其他红树林湿地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红树林湿地界碑、保护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