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行为,依照国家和本省关于湿地管理、自然保护区管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森林管理、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排污管理、生物安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对红树林资源保护,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