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Amended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从业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车辆不能正常行驶时,未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后续车辆从业人员拒载的,拒绝持优惠凭证乘客乘车及其他拒载行为的;
(二)城市公共汽电车甩客、站外上下客、滞站揽客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