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经营者因故不能正常营业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暂停或者终止经营手续,将有关证件交原许可机关登记保管。

经营者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超过一个月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运营,或者暂停经营超过一年仍未恢复运营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过告知后,可以注销其运营许可。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