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相关专业技术业务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依法吊销资格证书;

(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予以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注册的勘察设计人员,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