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资质证书及图章,以及以其他单位名义承包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包业务;

(三)将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四)采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除外);

(五)扣押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法定执业凭证。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