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旅游垃圾,是指在A级景区、历史文化街区、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区域因旅游活动或者旅游服务经营产生的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