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排放生活污水的,由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