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排水户将生活污水通过穿凿、设置管道等方式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