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城市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生活污水排放设施进行维护,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二)对生活污水排放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发现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混排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

(三)定期清淤,保持污水管网畅通。

(四)生活污水排放设施发生积水、泵站故障、管网破裂的,应当及时抢修;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的,应当同时报告城市生活污水排放主管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