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本条例施行前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属于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大型犬,已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但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未办理登记的,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十日内妥善处置或者送交犬只收留场所。

本条例实施前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的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凭有效的狂犬病免疫证明,依法补办养犬登记后,可以继续饲养。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