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饲养犬只超过一只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超过的养犬数量,处每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大型犬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禁养犬只;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重点管理区或者携带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离开饲养场所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