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养犬依法实行登记制度,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养犬。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在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后三十日内携带免疫证明,到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犬只登记。
公安机关对犬只实行犬牌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为犬只登记和狂犬病免疫提供便民服务,实现犬只登记和免疫在同一场所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实现养犬网上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