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公共收入包括:
(一)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收取的停车场地使用费;
(二)利用电梯、车库、场地、楼体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布广告的经营性收入;
(三)利用物业服务用房或者公共区域获取的租金;
(四)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获得的补偿;
(五)依法应当归业主共有的其他收入。
业主公共收入应当单独列账,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