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按照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根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每三年对物业费标准进行评估,视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调整。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政府指导价进行调整的,其收费标准应从下一个收费周期开始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行业协会可以在物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成本变动情况,定期发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参考价格,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物业费时参考。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