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承接查验,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业主监督。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人员参与承接查验。

对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由物业服务企业复验并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