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开下列信息: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姓名、任职、联系方式;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六)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和使用、分配情况;

(七)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九)应当向业主公开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的内容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公开;第五项至八项规定的内容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公开上一年度的情况,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未按照规定进行公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公开,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有权查阅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记录,有权就涉及物业管理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解释、答复。业主要求书面答复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