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湿地保护、修复、监督管理等职责,致使湿地资源受到损害的;
(二)在湿地保护范围内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
(三)发现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四)对违法造成湿地污染制止不力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