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分类管理原则,鼓励、引导湿地周边区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科学利用湿地资源,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

加强面源污染管控,在湿地范围内依法开展农耕渔业活动,应当采取绿色环保的综合防治措施,控制农药、化肥、饵料的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药容器、捕捞网具等不可降解或者难以腐烂的废弃物,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湿地生态环境污染。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重点污染防治河段、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口等区域,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净化水质。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