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排水的规划,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收集、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收集、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供本单位或者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和居民小区内部排水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