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在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确定的雨水、污水分流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计划的,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渗透、收集、利用等源头减排设施,发挥建筑、道路、广场、绿地等对雨水的吸纳、渗透和调节作用,减少雨水地表径流和初期雨水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