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辽河流域涉及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辽河流域保护职责:

(一)调查核实辖区内畜禽养殖基本信息,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建立垃圾、畜禽粪污收集点,及时收集、转运、处置垃圾、畜禽粪污;

(二)组织开展巡河、清河,收集、处置水域及岸线漂浮物、垃圾等废弃物;

(三)督促、指导辖区内有关单位落实保护措施;

(四)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辽河流域涉及的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辽河流域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