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禁养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