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举报、投诉,转交并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四)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五)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处理其他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