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卫生环境和条件,以及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药品、服装、教具、餐具、体育运动器材等学习、生活用品应当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