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由城镇排水、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依法赔偿损失。

(一)危害市政道路和园林绿地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的,依据《吉林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二)危害市政排水设施的,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