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从事红色文化资源的修缮、修复、复制、拓印、保养,应当服从文化(文物)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遵循尊重原貌、最小干预的原则,遵守相关技术规范。

红色文化资源的修缮、修复、保养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修复能力的,可以通过文化(文物)和旅游主管部门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给予帮助;保护责任人具备修缮、修复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修复义务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修复,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