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业务分级质量控制制度,按照分级质量控制的要求,对审计组的报告进行复核、审理、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一并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

审计机关应当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