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资产的,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违反国家规定的,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