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赋予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