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Amended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签订或者变更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并自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抄送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提倡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参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