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持以下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一)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二)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三)查验、交接记录;

(四)与承接查验有关的其他资料。

报送资料齐全的,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将备案意见抄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送资料不齐全的,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物业服务人限期补齐。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或者买受人,并将物业承接查验资料作为物业管理档案长期保存。

物业服务人擅自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因房屋质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缺陷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承接查验资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将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向业主委员会移交。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