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内容与示范文本内容不一致的说明;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名单、基本情况和书面承诺。
前款所列资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资料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文书,并将备案资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文书应当载明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名称,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届别、任期、负责人和办公地址。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变更后有关情况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备案。
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物业灭失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业主委员会无法存续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