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受业主大会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续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退出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调解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六)督促业主支付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提出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方案以及经营收益的管理、分配与使用方案;

(九)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十)配合、支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监督、指导下参与社区治理工作;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