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等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占用、拆卸、穿凿、挖掘、堵塞、填埋水库大坝、堤防、护岸、水闸、泵站、排涝管渠等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

(二)擅自在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挖塘、打井、钻探、采石、取土、倾倒垃圾和渣土的;

(三)破坏、侵占、毁损气象、水文、通信、监测设施以及城市防洪排涝备用的器材、物料的。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