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防洪排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城市防洪排涝应急预案;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城市洪涝灾害隐患排查和整治除险活动,疏通城市排水管网,清除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排除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
(三)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加强防洪排涝物资储备,城市低洼地带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洪排涝应急设施设备;
(四)依法启动应急响应,对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进行统一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根据汛情需要采取必要的紧急应对措施;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