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有碍树木生长设施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房屋征迁实施单位、建设单位未制定保护方案、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开始施工或者未按照保护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