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移植或者修剪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或者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保护方案,委托具有古树名木保护经验或者能力的施工单位实施。施工费、树木损失费、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复壮费以及其他费用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情形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