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禁止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有碍树木生长的设施。
房屋征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涉及古树名木的,征迁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经市或者县(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社会民生项目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组织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按照批准的保护方案施工。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保护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制定保护方案和实施保护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建设项目施工给古树名木生长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树木损失费、养护复壮费。
Local Regulations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