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在堤顶、坝顶上设置禁行标识,除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水利工程管理、维护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通行。
确需利用堤顶、坝顶兼作道路的,不得危及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应当符合安全通行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对兼具道路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根据水利工程安全状况和防汛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限制或者禁止机动车辆通行的意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并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