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本条例未规定划定标准的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工程安全和运行管理的需要,按照必要、适当、合理的原则划定。

本条例施行之前,水利工程已经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不再重新划定。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与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交叉重叠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