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合理负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经费的机制,落实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经费确有困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给予补助。

水利工程承担公益性功能的管理、保护经费,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其改建扩建、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水利工程实行经营性管理、保护的费用,以及改建扩建、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费用由水利工程所有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