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海洋自然生态、地质遗迹和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海洋文化资源的挖掘整理、评估认定和保护利用,推动各类海洋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应当加强区域性整体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