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控烟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