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