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尚未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路产损坏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