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负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对依法应当受理的移送案件推诿或者不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滥用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国家工作人员与制假售假人员相互勾结,或者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23